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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立国诈骗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许立国,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镇**村**社。曾因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诈骗罪、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于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桦甸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4日将本案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桦甸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桦甸市开砂场淘金的事实,诱骗被害人钱某某、高某甲、孙某某进行投资,骗取钱某某人民币100650元,骗取高某甲人民币73000元,骗取孙某某人民币37000元,许某某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210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机动车基本信息、车辆买卖协议书及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高某乙、商某某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高某甲、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哲

2020年9月9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被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

3. 光盘1张。

4. 认罪认罚相关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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