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聋哑人),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11月9 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碧月、叶志琳,福建联合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厦门市集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程某某(聋哑人),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里**号**室。曾因盗窃行为,于2018年2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11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智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厦门市集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程某某至厦门市集美区银泰百货“Mjstyle”服装店,趁店员不备盗取店内衣物。被告人程某某将衣服递给试衣间内的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使用工具将衣服防盗扣拆下,装进包内带出服装店。经查,二名被告人共盗走价值人民币2419元的针织衫、连衣裙等衣物共11件,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分得9件,被告人程某某分得2件。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所盗衣物2件;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程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700元,被害人对许某某表示谅解。赃物2件衣服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针织衫等物证;
2.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商品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单位员工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被害单位提供的监控录像;
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程某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419元的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程某某系聋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监控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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