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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65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号。被告人许某某因犯盗窃罪,2000年12月18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21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18日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六百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23日被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7日被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判决未执行;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11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2月2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9月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中江县通济六松场镇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通济镇六松场镇同兴建材店附近的一辆富骊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逃离至中江县通济场镇六松路口处被民警挡获,侦查中已将被盗车辆返还被害人。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认定:被盗富骊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720元。

2、2020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中江县双龙镇黄氏家具商场外的赛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时,逃离中被被害人及群众发现将其挡获。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认定:被盗赛克牌电动三轮车价值4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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