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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2年8月2日、2004年1月14日、2006年5月23日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5年8月2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12月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8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于2009年8月6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于2011年5月4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九百元;于2012年2月28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元;于2013年8月13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12月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1月1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10月1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8年5月9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1月7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看守所不予羁押,于2020年6月24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孔某某、陆某某、侯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5日间,被告人许某某在靖江市环城北路血站西侧变电所门前路边、人民北路五环网咖门前等地,采用搭线等手段盗窃作案7起,窃得他人价值计人民币6233元的电动车7辆。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靖江市环城北路血站西侧变电所门前路边,乘隙窃得孔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168元的运彭牌电动三轮车1辆。

2.2020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靖江市环城北路立邦欧派涂料店门前,乘隙窃得陆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483元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

3.2020年6月14日13 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靖江市上海城西门意尔康鞋店门前,乘隙窃得侯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450 元的小羚羊牌电动车1辆。窃后销赃给刘某甲得款人民币200元。

4.2020年6月18日13 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靖江市上海城淮海路东侧路口,乘隙窃得胡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380 元的欧派牌电动车1辆。

5.2020年6月20日20 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靖江市**路**号门前,乘隙窃得朱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530 元的祥龙牌电动车1辆。

6.2020 年6 月22 日8 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靖江市新渔婆菜场东门向南100 米处路边,乘隙窃得李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450 元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窃后销赃给谢某某得款人民币300元。

7.2020 年7 月5 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靖江市人民北路五环网咖门前,采用搭线等手段,乘隙窃得刘某乙停放的价值人民币772 元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许某某所窃雅迪牌电动车1辆、小羚羊牌电动车1辆,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电动车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孔某某、陆某某、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亚红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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