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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受贿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6********,汉族,大学文化,徐州高新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徐州高新区**)**、徐州高新**路片区**指挥部(以下简称**路片区**指挥部)**,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许某某单独或与梁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利用在徐州高新区**、**路片区*指挥部所任职务的便利,为徐州**重型机电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有限公司及周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提高拆迁补偿款、推进相关项目实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承兑汇票、现金、汽车、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5.79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8年,被告人许某某与梁某某结伙,接受周某某、徐州**重型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的请托,共同利用两人在徐州高新区**及**路片区**指挥部的职务便利,为徐州**重型机电有限公司在提高拆迁补偿价格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11月,梁某某收受朱某某为感谢而给予许某某、梁某某的面值计人民币1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梁某某将上述承兑汇票交给许某某,许某某决定将上述承兑汇票由二人平分,二人每人分得面值计人民币6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许某某将承兑汇票兑换60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2.2018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其在徐州高新区**、**路片区**指挥部的职务便利,接受徐州**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的请托,为徐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提高拆迁补偿价格、为周某某在推进“**”项目实施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至2019年,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周某某给予的汽车、购物卡、现金、加油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14.795万元。

(1)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许某某收受周某某给予的面值计人民币1万元的金鹰商场购物卡。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许某某收受周某某给予的一汽牌奔腾X80汽车一辆和面值计人民币1.1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经鉴定汽车价值人民币7.695万元。

(3)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许某某收受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及面值计人民币2万元的金鹰商场购物卡。

(4)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许某某收受周某某通过其丈夫张某某给予的面值计人民币1万元的金鹰商场购物卡。

3. 2018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其在徐州高新区**、**路片区**指挥部的职务便利,为徐州**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加快拨付拆迁补偿款、补偿差价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底,被告人许某某收受徐州**钢结构有限公司范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4.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其在徐州高新区**、**路片区**指挥部的职务便利,为江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入选徐州高新区**评估公司备案库、承接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江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某通过梁某某给予的面值计人民币1万元的大润发商场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拆迁补偿协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娴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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