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李利姣,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临高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室指派。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携带一张塑料椅子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海南省临高县**镇**村**村**号的家门口处,期间许某某坐在椅子上抽烟,将抽烟剩下的烟头塞在陈某某家的门上,并将陈某某家的水龙头打开。接着,许某某从窗口处将陈某某孩子的书包拿出来丢到了路边,并破坏陈某某家的窗户玻璃,从陈某某家的窗户上撕下窗户贴纸,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贴纸点燃并从窗户处引燃了陈某某家床上的衣物及被褥等物。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将火扑灭。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家被烧毁的财物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46元。经鉴定,许某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吸食毒品所致)和单纯醉酒(普通醉酒状态);许某某对本次作案的刑事责任能力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而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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