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现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现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由林某某联系郭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搭建虚假外汇买卖平台(名称为汇通国际)。平台搭建后,再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充值通道。后许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联系“投资人”,并以制作虚假盈利截图、发朋友圈、冒充指导老师等方式指导投资人在该平台内进行外汇“买卖”。因该平台为封闭的模拟平台,“投资人”的投资款实际先进入第三方充值通道账户内,再由充值通道的控制人在扣除3%“手续费”后,转入许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并未进入市场。许某某、林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邢某某60000元。
案发后,许某某、林某某退赔被害人邢某某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户对账单、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及内容、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成喜
2020年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二册、证据光盘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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