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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闫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镇**村,住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镇**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9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镇**村,住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镇**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4月期间,宋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办公地点、购买电脑、手机等网络通讯工具,聘用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组长、聘用王某某(另案处理)等11人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利用“东财国际”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以冒充客户、发送虚假盈利图片等方式引诱客户参与平台投资,并由宋某某等人引导客户反向操作,以客户在投资平台亏损为盈利来源。2019年2月份至5月底,被告人许某某、闫某某加入该团伙实施诈骗行为,共计诈骗被害人谭某某、杨某某等人15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参与诈骗121万余元,被告人闫某某参与诈骗34万余元。2020年3月18日12时20分许,商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被告人闫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同日12时40分许在被告人许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闫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许某某、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李波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闫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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