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可鑫,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041998********,汉族,高中文化,房产销售,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1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底2月初,被告人许某某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医用口罩需求量大增之机,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以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大肆发布自己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并附上口罩商品图片,宣称其有进货渠道以及大量库存现货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多次通过微信收取他人钱款后据为己有。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0日上午,被害人柳某某在其“湖南老乡群”里看到被告人许某某以“卧龙先生”微信号发布的销售口罩信息,遂加许某某为好友,并向其购买120个N95型的口罩,当日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320元给许某某,许某某收到钱款后将柳某某微信拉黑。
2.2020年2月3日上午,被害人黄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被告人许某某以“卧龙先生”微信号发布的销售口罩信息,遂向其购买1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和100个N95型口罩,共计通过微信转账2258元给许某某,许某某收到钱款后不再理会黄某某。
3.2020年2月4日,被害人何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被告人许某某发布的销售口罩广告,遂向许某某购买口罩,许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现货库存,并许诺以每个2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某2万个。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四万元给许某某,许某某迅速将该钱款转移并提现。
被告人许某某将上述所骗钱款部分用于日常开支,部分用于赌博予以挥霍。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汝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