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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开设赌场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3****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单元**,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港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上网缉逃,同年2月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9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娱乐、鼎盛娱乐)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入职人员通过统一培训后,使用公司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网站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赌博。已查证涉案金额120余万元。

2019年3月份至5月底,被告人许某甲在平台担任业务员,个人涉案业绩人民币4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6800元。

二、诈骗事实

2019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鼎诚娱乐”(又称鼎隆娱乐、鼎盛娱乐)平台在国内招募人员前往柬埔寨实施“杀猪盘”式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平台由管理部、后台部、业务部、客服部、后勤部等部门组成。入职人员通过统一培训后,使用公司下发的女性微信、相关话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进而在其赌博网站进行开户充值并下载APP,引导被害人进行押注,该公司通过网站后台提前知晓押注结果,通过后台操作控制输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已查证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

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1月底,被告人许某甲在该平台担任业务员,个人涉案业绩人民币286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3300元。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许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号**大厦**楼**房被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西平派出所抓获。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许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移送案件材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平台截图、投注记录、出入境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陶某某于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唐某某、郝某某梁某某刘某甲姜某某林某某王某丙、邹某甲、杨某某、苏某某、牛某某、袁某某付某某王某丁庞某某、高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彭某某谢某某、龙某某、邓某甲吴某甲李某某许某乙吴某乙陈某甲、林某某、方某某吕某某、邹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欧某某王某戊、熊某某、陈某乙邓某乙邓某丙义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许某甲还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网络平台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一人犯数罪,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希伟

检察官助理:陆  洲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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