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街**栋**号。2009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漏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jia01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预谋盗窃后,在本区洛带镇菱角堰社区2栋车库,将伍某某停放在该车库的世纪雄风牌二轮电动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20元。
二、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预谋盗窃后,在本区洛带镇菱角堰社区3栋1单元车库,将王某某停放在该车库的申迅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0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再次到上述小区盗窃时,被小区保安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或单独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帮华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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