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张雪宇,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三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治大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许治大与胡某甲、谭某某、胡某乙、叶某某(后四人均取保候审)等人到三亚市崖州区**KTV三楼313包厢唱歌、喝酒,至2019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KTV结束营业时,许治大、胡某甲、谭某某、胡某乙四人离开包厢,叶某某在包厢中与蔡某某喝酒未随四人离开。当许治大、胡某甲、谭某某、胡某乙等人走到三楼电梯口时,许治大与被害人谢某某因肢体碰撞而发生口角,双方同行人员将二人劝开阻止了矛盾激化。后被告人许治大与被害人谢某某分别下到KTV一楼,在KTV门口时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谢某某的朋友周某某、李某某上前劝架,胡某甲、谭某某、胡某乙见状也上前欲将双方推开。在许治大和谢某某推搡过程中,谢某某将许治大摔倒在地,许治大起身冲向前与谢某某进行厮打,厮打时谢某某摔倒在地。在谢某某跪在地上准备起身时,被告人许治大用右脚朝谢某某左下颌部猛踢一脚,将谢某某踢倒在地,当场身亡。周某某见状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许治大、胡某甲、谭某某对周某某进行追赶阻止其报警,三人追出数十米后便回到KTV门前分别乘车返回**有限公司宿舍休息。2019年12月13日6时许,被告人许治大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系生前左下颌部被徒手击伤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治大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治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治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治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治大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雷宗儒
附:1.被告人许治大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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