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98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3日,许某甲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许某某预定4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同年7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南安******附近将4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许某甲后,被告人许某某又将13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甲。
2.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南安市**街道**村,将24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乙。
3.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南安*****附近路边,将12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乙。
4.2019年7月21日,许某乙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80元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24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因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故未交付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5.2019年7月21日,许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84元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24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因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故未交付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2019年7月22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街道**村**号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并扣押被告人许某某持有的一部OPPO手机。同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柳城街道顺丰速运网点查获被告人许某某尚未领取的毒品包裹,并扣押包裹内的18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每包1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指认相片、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玉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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