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街**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同年12月15日退补重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租用场地,购买教练车,聘请教练员,在平南县平山镇设立“平南县凯旋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平山分校”,开展驾驶员培训考试业务。在2017年至2019年7月期间,许某某以学车报名、有政府补贴、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驾驶证升级等理由,组织虚假报名、考试,骗取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74058元,所骗取款项用于偿还网络贷款、旅游和日常生活消费等。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年初的一天,被害人申某甲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申某甲人民币5800元。
二、2017年12月6日,被害人刘某某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学车报名的名义,骗取了刘某某人民币3200元。
三、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陈某甲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陈某甲人民币9000元。
四、2018年1月1日,被害人冯某甲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冯某甲人民币12000元。
五、2018年1月1日,被害人谢某甲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谢某甲人民币12000元。
六、2018年1月1日,被害人覃某甲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覃某甲人民币12000元。
七、2018年1月1日,被害人冯某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冯某乙人民币12000元。
八、2018年1月7日,被害人覃某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覃某乙人民币5000元。
九、2018年1月8日,被害人莫某甲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莫某甲人民币12000元。
十、2018年1月8日,被害人谢某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谢某乙人民币12000元。
十一、2018年1月10日,被害人周某某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周某某人民币9300元。
十二、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覃某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覃某丙人民币12000元。
十三、2018年2月6日,被害人覃某丁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覃某丁人民币8800元。
十四、2018年2月23日,被害人姚某某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姚某某人民币10500元。
十五、2018年3月2日,被害人梁某甲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梁某甲人民币10000元。
十六、2018年3月5日,被害人梁某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梁某乙人民币13000元。
十七、2018年3月19日,被害人陈某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B2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有政府补贴的名义,骗取了陈某乙人民币18000元。
十八、2018年3月20日,被害人朱某甲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B2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朱某甲人民币14900元。
十九、2018年3月20日,被害人朱某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朱某乙人民币8200元。
二十、2018年3月25日,被害人朱某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朱某丙人民币11000元。
二十一、2018年4月8日,被害人朱某丁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朱某丁人民币15300元。
二十二、2018年5月6日,被害人朱某戊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B2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朱某戊人民币16500元。
二十三、2018年5月18日,被害人覃某戊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B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覃某戊人民币13300元。
二十四、2018年5月27日,被害人李某甲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2019年3月8日,许某某以交钱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李某甲人民币5000元。
二十五、2018年6月7日,被害人黄某某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B2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黄某某人民币13500元。
二十六、2018年7月6日,被害人卢某甲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学车报名的名义,骗取了卢某甲人民币2800元。
二十七、2018年7月9日至12月,被害人梁某丙帮助朋友吴某甲、吴某某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梁某丙人民币16000元。
二十八、2018年7月14日,被害人邓某某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B2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邓某某人民币8000元。
二十九、2018年7月19日,被害人梁某丁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B2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梁某丁人民币12800元。
三十、2018年8月2日,被害人陈某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陈某丙人民币12500元。
三十一、2018年8月15日,被害人梁某戊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学车报名的名义,骗取了梁某戊人民币2100元。
三十二、2018年8月18日,被害人陈某丁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为由,骗取了陈某丁人民币7295元。
三十三、2018年9月30日,被害人凌某某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凌某某人民币7150元。
三十四、2018年10月6日,被害人申某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申某乙人民币7100元。
三十五、2018年10月17日,被害人陈某戊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陈某戊人民币10290元。
三十六、2018年5月20日,被害人李某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2018年11月1日,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李某乙人民币5000元。
三十七、2018年11月2日,被害人韦某某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韦某某人民币5000元。
三十八、2018年11月2日,被害人袁某某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学车报名的名义,骗取了袁某某人民币2500元。
三十九、2018年11月4日,被害人邹某某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邹某某人民币15000元。
四十、2018年11月17日,被害人李某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李某丙人民币9330元。
四十一、2019年1月1日,被害人朱某己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学车报名的名义,骗取了朱某己人民币2800元。
四十二、2019年2月9日,被害人梁某己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梁某己人民币11000元。
四十三、2019年2月26日,被害人卢某乙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卢某乙人民币7200元。
四十四、2019年4月3日,被害人梁某庚到许某某处报名学汽车C1驾照,许某某以考试包通过得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梁某庚人民币9000元。
四十五、2019年5月27日,许某某以可以花钱买通过科目一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祝某某远人民币3580元。
四十六、2019年5月28日,许某某以可以花钱买通过科目一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4200元。
四十七、2019年6月4日至15日,被害人吕某某到许某某处办理所谓驾驶证升级,并帮朋友吴某乙、何某丙报名学汽车C1驾照,帮助朋友黎某丁办理所谓驾驶证升级,许某某以交钱得驾驶证、办理驾驶证升级的名义,骗取了吕某某人民币33313元。
四十八、2019年7月5日,许某某以可以花钱买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莫某乙人民币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据,微信****,车管所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韦某某、申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科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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