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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2017〕416号

被告人许某,男,1994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41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xxx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机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当日虞城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15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许某通过网络发布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贾某看到信息后想通过许某购买一部苹果6手机,许某谎称自己低价出售国产行货苹果6手机,用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贾某购机款2530元,然后许某通过网络购买假手机向贾某发货,后将贾某微信拉黑,案发后,许某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贾某。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通过网络发布低价出售手机信息,被害人韩某看到信息后,想通过许某购买一部苹果6手机,许某谎称有国产行货苹果6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韩某购机款2530元,然后许某通过网络购买假手机向韩某发货,后不再联系韩某。案发后,许某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韩某。

2016年12月31日,被害人张某某看到许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手机的信息后,想通过许某购买二部苹果6S手机,许某谎称自出售国产行货苹果6S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张某某购机款7700元,然后其把破旧的“苹果”手机发货给张某某。后将张某某微信拉黑。案发后,许某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综上,被告人许某多次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诈骗数额共计12760元,均已经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手机二个;

2.证人关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韩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领

李乾坤

2017年9月29

附:

1.被告人许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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