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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诉〔2018〕188号

被告人许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0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栋**室。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因合同诈骗罪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许某又与吕康赛确定恋爱关系。许某为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便萌生出诈骗李某某的想法,遂向其谎称自己已怀孕,并用他人的微信冒充自己的母亲与李某某聊天,以自己母亲的名义要求李某某与该许结婚并购买订婚的“三金”。在获得李某某的信任后,许某便谎称要与其拍婚纱照,让其支付拍婚纱照的费用,以此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500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期间,被告人许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某在考驾照,便谎称自己在马鞍山能找人搞到驾照且对李某某说搞到驾照后将自己的林肯汽车(该汽车实际为吕康赛所有)给该李开,以此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期间,被告人许某谎称“订婚”需买黄金首饰,以此骗取被害人李某某7件黄金首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7件黄金首饰的价格为人民币31552元。

被告人许某于2018年5月3日到繁昌县公安局荻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许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1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等;

2.证人焦某某、谢某某、王莹莹等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本次犯罪是在前犯合同诈骗罪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闻海烨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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