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许**,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育才街**。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2月8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因许**盗窃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窜至新野县汉城街道文化路三高口西200米路南道内,将被害人卢**停放在单元楼下的两辆电动车电瓶偷走,将被害人赵**停放在单元楼下的两辆电动车电瓶偷走。经鉴定,卢**、赵**二人被盗的电动车电瓶分别价值260元、286元。
2、2020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窜至新野县人民医院对面3861婴儿洗浴向南道内,将被害人王**、李**放在单元楼一楼楼道内的电动车电瓶偷走,将被害人杜**停放在地下室的电动车电瓶偷走。经鉴定,王**、李**、杜**三人被盗的电动车电瓶分别价值130元、250元、222元。
3、2020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窜至新野县汉城街道农机局家属院内,将被害人黄**停放在家属院楼下的电动车电瓶偷走。经鉴定,黄**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291元。
4、2020年5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窜至新野县汉华街道老户庄口北200米向东道内,将被害人赵**停放在单元楼下车子棚的电动车电瓶偷走。经鉴定,赵**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1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清
吴增卓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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