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潮州市潮安区**镇**主任、**组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8日分别二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在任潮州市潮安区**镇**主任兼**组长期间,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于2012年主持召开**村民小组及代表等会议,决定将**村“**”12.996亩土地出租给村民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等多人用于非农建设。由**村委会与村民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等多人签订《边角地租赁合同书》。至案发,**村民小组从中非法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3071730元。
经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认定:**村“**”实际面积13.09亩,其中3.38亩属于一般农用地,9.71亩属耕地。
被告人许某甲于2019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边角地租赁合同书》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7月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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