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室,现住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楼**栋**单元**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从许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黄鹤楼“软珍”、黄鹤楼“硬珍”、黄鹤楼“软红”、黄鹤楼“软蓝”、利群(新版)卷烟若干条,后又将上述卷烟销售给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68470元。2020年8月10日,许某甲被传唤到案,许某甲父亲许某丙将许某甲存放在**五金水暖店的20条黄鹤楼(硬珍品)卷烟上交至汉川市烟草专卖局。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许某丙上交的黄鹤楼(硬珍品)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许某乙、李某某的证言;2.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汉川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报案材料、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真伪感观比对笔录、执法记录仪照片截图、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价格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单记录;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昌琼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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