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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五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址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26日,许某甲与赤峰市松山区﹡﹡镇﹡﹡村委会签订了《山杏林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梁6.6亩山杏树林地。2017年、2018年,被告人许某甲连续两年在许某甲承包的山杏树林地树趟内种植农作物绿豆。经鉴定,被告人许某甲种植农作物占用防护林林地面积6.06亩,种植农作物地块用途已发生改变,林地土壤结构发生改变,林地原有植被已经被严重毁坏。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恢复造林6.0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林权证复印件、《山杏林承包合同》复印件、《松山区﹡﹡镇﹡﹡村﹡﹡组﹡﹡许某甲种植农作物与2011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相交面》、《关于﹡﹡村﹡﹡组﹡﹡许某甲种植农作物地块林地恢复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现有证人孙某某、傅某某、许某乙、刘某某、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证言;3.被告人供述;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防护林林地上种植农作物6.06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恢复造林的法定、酌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娟

         冯桂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九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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