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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非法制造发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许某乙(另案处理)在诏安县**镇**小区**室,利用“东鹏科技”、“印章大师”软件,通过电脑和打印机等设备在许某乙购买来的空白的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按照二人在网络上联系来的顾客要求,虚构发票的项目、金额、日期、编号和印章等,制作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寄出,每张收取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2019年8月28日,该制作假发票窝点被查获,现场查获标有广西、吉林等地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的假发票4798份,已开具的成品普通增值税发票4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0248元),查获台式电脑(型号INPOWEV)1台、苹果X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华硕)1台、打印机(型号EPSON)1台、打印机(型号PIXMA)1台、电子狗1支等物品;另查明,许某甲伙同许某乙制作完成并卖出的假发票有111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970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扣的发票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许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广东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证明;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伙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未遂数量4798份,既遂数量115份,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许某甲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得4798份发票的制作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部分犯罪事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文贞

代理检察员:赵文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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