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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贪污、行贿、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0********,壮族,大学本科,原**州**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州**县,住**州**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贪污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砚山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决定对其留置;于2019年6月26日被砚山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延长留置期限至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文山州公安局执行;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文山州公安局执行。

本案分别由文山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贪污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对两案并案处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8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收到本案。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文山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2014年1月,**县**信用社为感谢**县人民法院帮忙核销不良贷款作出478份虚假的民事裁定书,以现金的方式给予**县人民法院84000元办案经费。经原**县人民法院院长吴某甲(另案处理,下同)与被告人许某甲等班子成员商量后,决定将该84000元办案经费由吴某甲、许某甲等六人进行私分,其中许某甲分得21500元。

2.2015年12月,原**县人民法院院长吴某甲召集被告人许某甲等班子成员进行商量,决定用单位公车加油卡账户内资金办理5张中石化加油卡,每张价值10000元,共计50000元,分别发给吴某甲、许某甲等五人归个人使用。

二、行贿罪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乙认识**县**乡国土所所长罗某甲,在未经挂牌拍卖、未交清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等情况下,以其侄女鲜某某、许某乙名义在**县**乡**街违规认购4宗土地,许某甲通过转让其中3宗土地获利65万余元。在此过程中,罗某甲每办理好一宗土地,许某甲便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送给罗某甲现金人民币40000元。

三、民事枉法裁判罪

2013年下半年,原**县人民法院院长吴某甲、被告人许某甲等人商议后,根据**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的要求,由当时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长许某甲安排立案庭李某某等人不经受案、立案、审理等正常民事诉讼程序,为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制作了478份虚假的民事裁定书,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完成不良贷款核销工作。经查,该批不良贷款涉及金额共计13361130元。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015年7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到**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某胜诉。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8年1月11日,徐某某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许某甲作为**县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局的副院长,明知徐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该借贷纠纷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为徐某某的执行案件提供帮助,许某甲于2018年6月6日、7日分别签发对张某某的《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致使张某某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同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张某某的1135620元人民币存款被强制扣划至**县人民法院账户上。

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缴赃款63876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在担任**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在判决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茜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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