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许银金,别名黄汉鑫,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坑**楼**巷**号,现住饶平县**镇**村**新厝区。2012年9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5年7月28日释放;2019年9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4日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银金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许银金在其位于饶平县**镇**村**新厝区的房屋内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已被行政处罚)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许银金在其位于饶平县**镇**村**新厝区的房屋内容留陈奕浩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许银金在上述房屋内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许银金在上述房屋内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6月24日,饶平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在**镇**村**新厝区一厝内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许银金和吸毒人员陈某甲。被告人许银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许银金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银金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银金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银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银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银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许银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 :李奕瀚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被告人许银金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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