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7年7月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8年8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的一天, 许某乙向被告人许某甲支付9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许某甲向方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0.3克后,在潜川镇海龙村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许某乙,后许某甲、许某乙、方某某三人一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上述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许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阮 非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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