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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慌称自己是一名仍在帮国家做事的退伍军人,通过建立恋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后以投资失败、亲人重病、出国执行任务遇意外等为由,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0余万元。

2017年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甲以需要支付工程款、投标宁波一工地等为由,先后共计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银行交易记录、网贷记录截图、现金取款短信提示、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徐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许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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