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许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将本案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01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许某甲以给赵某某介绍收菜货主需要招待费、好处费为由,共骗取赵某某合计人民币19450元。
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郭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甲供述与辩解;
6.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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