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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4********,回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本市谢家集区**河**段(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西路**栋**单元**室)。被告人许某甲曾因谎报案情,于2019年1月4日被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甲结识被害人刘某某后,伪造军官证,自称名叫“许某丙”,是淮南市山南武警部队的军官,在取得刘某某信任后,二人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许某甲以“部队提干”、“母亲患癌症”等需要用钱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7280元。所骗钱款被许某甲挥霍一空。2018年,刘某某得知“许某丙”的真实姓名为许某甲,且不是军人身份后多次催其还钱,许某甲归还1000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刘某某。

2020年4月13日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5月8日,许某甲与刘某某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许某甲主动连本带息还给刘某某82000元,刘某某对许某甲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维玥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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