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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村**号,现住泉州市安溪县**号楼**室。于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日,被告人许某甲与许某乙(刑拘在逃)搭乘飞机到海南省三亚市,伙同他人实施购房退税类电信诈骗。许某甲事先购买好诈骗用的电话卡,之后在三亚市大东海附近一租房内,依靠同伙准备的购房人员资料、诈骗话术拨打电话给购房者,假称可以领取购房退税款,诱导购房者回拨诈骗同伙的电话,进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3月26日,被害人郭某某接到许某甲诈骗团伙的电话后,被诈骗49701元。经查实,郭某某被诈骗钱款经流转进入李某某(账号62284819383********)、张某某(账号62284808683********)等人账户。同年3月26日19时17分许,许某甲持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取款20000元。19时21分许,许某甲又持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卡取款19800元。案发后,许某甲退赔被害人49701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书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房退税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勇

检察官助理:李永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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