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甲明知许某乙(已判刑)欲骗取国家小麦受灾理赔款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许某乙在虚假土地流转合同上加盖**乡**村村委印章,配合许某乙拍照固定小麦受灾现场,许某乙利用上述材料虚报本村许某甲、许某丙、赵某某、许某丁四户小麦受灾面积156亩,骗取**县**保险**支公司理赔小麦受损理赔款19525.18元。许某甲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许某丙、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银行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许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理赔款19525.1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泽远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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