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红河县人,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村委**组,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3********,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红河县人,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组,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勐捧农场五分场“德恩”胶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捌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景洪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天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景洪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捌某某、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21时20许,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伙同李气者(在逃)来到勐腊县第二人民医院内。由许某乙、李气者负责望风,许某甲通过剪线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新大洲牌SDH150-19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将被盗摩托车藏匿于勐捧镇曼听村旁的香蕉地内。
2019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等人来到勐腊县勐满口岸医院,许某甲与李气者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红色钱江牌QJ150-18H型二轮摩托车从医院旁的小道反方向推行10米左右。后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伙同李气者将被盗摩托车藏匿于勐捧镇曼听村旁的香蕉地内。
2019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捌某某、天某某在勐腊县勐仑镇西双版纳安纳塔拉度假酒店旁分别以2000元和1950元的价格购买许某甲等人盗窃的红色新大洲牌SDH150-19型二轮摩托车、红色钱江牌QJ150-18H型二轮摩托车。
2、2019年9月21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将被害人岩糯坎停放在勐腊县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25T-29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停放于其住宿旁的一间空房间内。
2019年9月21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勐腊县勐捧镇林业站的一辆红色宝雕翔劲锋BDX150ZH-2C型普通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藏匿于勐腊县勐远镇曼秀村。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红色新大洲牌SDH150-19型二轮摩托车价格为6380元;被盗的红色钱江牌QJ150-18H型二轮摩托车价格为6600元;被盗白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25T-29型二轮摩托车价格为7840元;被盗的红色宝雕翔劲锋BDX150ZH-2C型三轮摩托车价格为53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捌某某、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被告人捌某某现住景洪市**乡**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57841****;被告人天某某现住景洪市**乡**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969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7张。
3.涉案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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