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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等3人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1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之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1998年开始,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未经汕头市龙湖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私自占用**社区**山**亭南侧集体用地,在该地块上分别修筑水泥墙、搭建铁皮屋,挖设鱼池、蟹池进行经营活动。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口头及书面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章搭建物及将占用土地交还,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拒不执行,继续非法占用上述地块。2019年11月22日**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强制拆除上述占用土地上违章搭建的铁皮屋,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的家属才将占用的集体土地交还**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9年12月5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在汕头市**街道**村委**路**号被告人许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丙自行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妈屿派出所投案。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被侵占的汕头市龙湖区**街道**社区**亭南侧土地市场租金参考价值合计为人民币519468元。其中许某甲侵占土地面积2331.07㎡,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38761元;许某乙侵占土地面积6094.83㎡,参考价格为人民币362807元;许某丙侵占土地面积300.70㎡,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报案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社区居委会两委会会议记录、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向区扫黑办发送的《关于原妈屿小学楼东侧土地情况报告》、龙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社区集体土地被侵占问题核查情况说明》、**街道扫黑除恶办向区扫黑除恶办发送的《关于**居民许某甲等人情况汇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关于协助查核**街道**社区**亭南侧土地有关地类情况的复函“汕龙自然函[2019]715号”、抓获经过、**社区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授权书等;

2.证人卢某甲、卢某乙、许某丁、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许某戊、柯某某、许某己、黄某某、许某庚、李某某、林某丙、许某辛、汤某某的证言、辨认;

3.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平面图,相关辨认材料;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乙、许某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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