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甲等11人串通投标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77********,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号,现住汕头市龙湖区**栋**楼**房。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6********,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现住汕头市**栋**房**街道**,中共党员。2015年7月24日因赌博被处以罚款。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5********,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72********,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6********,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号**房。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67********,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11972********,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5********,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5********,广东省惠来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惠来县**镇**路**号,现住汕头市龙湖区**路**号。2019年8月30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纪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72********,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巷**号。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1********,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蔡某甲、许某乙、纪某甲、辛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袁某甲、史某甲、纪某乙、袁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同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0日又移送审查起诉。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汕头市龙湖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大街**号综合楼2-5楼厂房(面积3610平方米,下称**综合楼)属于**社区集体资产,长期由**经联社出租给汕头市**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使用。后因该出租行为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2018年5月11日,**社区居委会通过居民代表大会,决定将该处厂房收回,并委托**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式为暗投报价,标的租期十年,竞投底价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7元,每名竞标者需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规定原租赁人**公司可以参与竞标,**公司在未中标的情况下,可以中标价格享受优先承租权。招投标定于同月23日上午在**社区居委会会议室进行。

同案人蔡某乙(已另案起诉)在获悉上述厂房准备招投标的情况后预谋“围标”,与被告人许某乙、蔡某甲、同案人蔡某丙、佘某甲(均已判决)等人通谋,由被告人许某乙的妻子即同案人蔡某丁(已判决)提供人民币100万元帮助同案人蔡某乙用于缴纳保证金;期间,同案人佘某甲也缴纳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并由同案人蔡某乙操作,同案人蔡某乙指使同案人蔡某丙以同案人蔡某丙的名义参加投标。

在投标之前,同案人刘某某(另案起诉)与同案人蔡某乙讨论拟出标价格后告知李某甲,称同案人蔡某乙准备以每平方米12元的价格出标,李某甲称该价格过高,同案人刘某某即询问李某甲的心理价位,李某甲告知同案人刘某某其心理价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同案人刘某某遂将李某甲的心理价位告知同案人蔡某乙。最终李某甲某某觉得对手出价太高而放弃参加投标(**公司以经理唐某某的名义缴纳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准备参加招投标)。

投标前,同案人蔡某乙与被告人许某乙、蔡某甲通谋,由同案人蔡某丁提取现金人民币120万元和10万元,于投标当天交给同案人蔡某乙作为支付弃标人的费用和招投标过程的费用。

同月23日上午,招投标如期在**社区居委会二楼会议室进行,同案人蔡某乙到达现场后,主动联系投标人弃标或以底价投标,并许诺给每名投标人5万元。最终同案人蔡某乙以7.01元每平方米的低价中标,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815605.2元。

投标期间,被告人蔡某甲将现金人民币120万元和10万元先后交给同案人蔡某乙,由其在**社区居委会斜对面的临时建筑物内分给每名弃标人5万元。

被告人许某甲获悉上述厂房准备招投标后,与被告人辛某甲、张某甲通谋“卖标”,在缴纳人民币300万元保证金后,由被告人许某甲、辛某甲、张某甲登记参加招投标。在与同案人蔡某乙串通后,配合同案人蔡某乙低价中标,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袁某甲获悉上述厂房准备招投标后,缴纳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指使被告人袁某乙参加招投标,配合同案人低价中标,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纪某甲获悉上述厂房准备招投标后,与同案人江某某(已判决)通谋“卖标”,由被告人纪某甲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作为保证金,由同案人江某某、蔡某戊(已判决)登记参与招投标。在与同案人蔡某乙串通后,配合同案人蔡某乙低价中标,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获悉上述厂房准备招投标后,缴纳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登记参加招投标。在与同案人蔡某乙串通后,配合同案人蔡某乙低价中标,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史某甲、纪某乙与同案人纪某丙、纪某丁(均已判决)事先通谋“卖标”,每人出资人民币25万元凑足100万元缴纳保证金,并由同案人纪某丙登记参加招投标,配合同案人蔡某乙低价中标,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由四人均分。

同案人张某丙(已判决)缴纳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后,登记参加招投标。在与同案人蔡某乙串通后,配合同案人蔡某乙低价中标,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在缴纳人民币400万元保证金后,指使同案人李某丙(已判决)、李某戊、辛某乙、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登记参加招投标,配合同案人低价中标,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

同月28日,同案人蔡某乙以每平方米人民币7.01元的价格与**经联社签订了租赁流美综合大楼的《厂房出租合同书》。随后,同案人刘某某经多次与李某甲商议,最终确定由**公司支付人民币135万元给同案人蔡某乙,该厂房由同案人蔡某乙转租给**公司。同年9月10日,同案人刘某某带同案人蔡某乙、被告人蔡某甲到**公司收钱,**公司按照同案人蔡某乙一方要求将135万元转账到同案人蔡某丁的银行账户。

2019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许某甲被**路执勤点民警抓获后移送新津派出所处理。同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辛某甲、张某甲自行到新津派出所投案;同月18日下午,被告人纪某甲自行到新津派出所投案;同月30日下午,被告人史某甲自行到新津派出所投案。同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自行到新津派出所投案;同月20日下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自行到新津派出所投案。同年10月2日,被告人许某乙、蔡某甲到新津派出所投案;同月7日下午,被告人纪某乙自行到新津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许某甲人民币15万元、陈某甲人民币5万元、袁某甲人民币5万元、同案人张某丙人民币5万元,请依法判决,没收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许某甲15万元、陈某甲5万元、袁某甲5万元、同案人张某丙5万元、蔡某乙16万元,共46万元;扣押许某甲个人物品;扣押同案人李某丙人民币20万元,江某某、蔡某戊(蔡某己)共人民币10万元,纪某丙(纪某戊)人民币5万元,陈某丙(陈某戊)人民币5万元,纪某己(黄某某)人民币5万元,佘某甲(李某丁)人民币4万元;扣押陈某丙宝马小汽车1辆、工商银行卡5张、农业银行卡2张、广发银行卡1张、邮政银行卡2张、民生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4张、建设银行卡1张、交通银行卡1张、光大银行卡1张(上述物品均已发还),现金人民币18600元、苹果手机1部,扣押李某丙苹果手机1部,蔡某乙华为手机1部、身份证1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厂房出租投标报价表、**竞投资格人员签到表、招标资料领取登记表、招标告知书领取登记表、袁某乙辨认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银行流水账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材料、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银行查询通知书、情况说明、**经联社招标告知书、招标告知书领取登记表、竞投资格人员签到表、招标资料领取表及资料、厂房出租招标方案、公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等有关本次招投标的资料、居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申请人承诺书、厂房出租合同、中标公示、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交易成交确认书、厂房出租合同书、**经联社厂房出租招标方案、厂房发包合同书、**经联社在下蓬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户许可等资料,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文件;

3、证人李某甲、纪某庚、陈某丁的证言和辨认,证人唐某某、蔡某庚、纪某辛、李某丁、陈某戊、纪某戊、黄某某、蔡某辛的证言;

4、同案人刘某某、蔡某乙、蔡某丙、佘某甲、蔡某丁、纪某丁、江某某、陈某丙、纪某己、纪某丙、蔡某戊、李某丙、张某丙、李某乙、辛某乙、郑某某、李某戊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被告人许某甲、蔡某甲、许某乙、纪某甲、辛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袁某甲、史某甲、纪某乙、袁某乙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6、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相关照片、截图、书证等的辨认;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电子勘验光盘、电子笔录光盘等共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蔡某甲、许某乙、纪某甲、辛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袁某甲、史某甲、纪某乙、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蔡某甲、许某乙、纪某甲、辛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袁某甲、史某甲、纪某乙、袁某乙伙同同案人,采取非法手段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东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史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甲、许某乙、纪某甲、辛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袁某甲、纪某乙、袁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7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