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号,住六枝特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号,住六枝特区**小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号,住普定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石某某、许某丙、吴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0月26日 2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石某某二人驾驶一辆面包车至六枝特区瓦窑小区七冶国际花园工地地下室,盗窃了1000个扣件后逃离现场。第二天许某甲将盗窃的扣件以3.3元一个卖给路边收废品的,获利2800元,二人均分。 2020年5月8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 4600元。
2. 2019年1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丙驾驶一辆面包车至六枝特区凤凰城工地,盗窃了737个扣件后逃离现场。第二天许某甲将盗窃的扣件以3.5元一个卖给在六枝特区收废品的叶某某,获利2400元二人均分。 2020年5月22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320元。
3. 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丙、吴某某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至普定县化处镇沙包村的一废弃砂石厂实施盗窃,盗窃到5芯型号铜线240米、 10平方毫米型号铝线40米、废铁500.15千克。随后许某甲将上述赃物以39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叶某某,许某甲、许某丙、吴某某三人平分赃款。于2020年7月3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26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发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盗物品物价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石某某、许某丙、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石某某、许某丙、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石某某、许某丙、吴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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