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镇**村人。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在阜城县**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霍某甲家秘密窃取一个煤气罐和一个煤气灶。
2、2020年2月23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阜城县**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家秘密窃取部分硬币和纸币,共计10.5元。
3、2020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在阜城县**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秘密窃取两个花瓶、茶壶、手链、一些硬币、一把桃木剑、一个竹梯子等物品,现被盗花瓶已返还被害人郭某某。
4、2020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在阜城县**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许某乙家秘密窃取身份证、存折、银行卡、一百多元现金等物品。
5、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许某甲将阜城县**镇**村被害人许某丙停放在家门前未上锁的银色五菱之光S面包车(车牌号为粤SZ****)秘密开走,并在驾车过程中将该面包车撞在同村张某乙家的厂房墙上,后弃车逃跑,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甲的户籍证明;
3、证人张某丙、许某丁、王某甲、王某乙、许某戊、霍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郭某某、许某乙、许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阜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张 静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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