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 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6月28日14时38分左右,被告人许某甲从羊里镇三官庙村周某某家门口盗走一辆“五羊”牌红色二轮弯梁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75元。
2、2019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许某甲从羊里镇营子村王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处盗走两台摩托车发动机和一块铁板,后将该被盗物品以240元的价格卖给羊里镇仓上村**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铁板价值36元,被盗发动机价值分别为120元、80元。
3、 2019年7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从羊里镇仓上村某某小区盗窃3辆自行车(1辆三轮自行车,2辆二轮自行车),后许某甲将三辆自行车卖至仓上村**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三辆自行车价值分别是42元、180元、90元。
4、2019年7月19日13时48分左右,被告人许某甲步行至羊里镇仓上村吕某某家门口,将吕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轻骑欧贝牌白色货车(已报废)开走,当天下午许某甲以1650元的价格将该被盗货车卖给**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货车价值328元。
5、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许某甲从口镇西街**卖二手车处盗窃一辆力之星牌三轮摩的(已报废),7时许,将该摩的以300元的价格卖至口镇***废品收购点。经鉴定,被盗摩的价值450元。
综上,许某甲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9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等陈述;5、辨认笔录: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分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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