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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镇**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与同学许某丙在大新县城新大新酒店附近发生争吵,许某丙生气离开,许某甲便驾驶桂A****6号丰田牌小型汽车在县城寻找许某丙,途经赵大叔大排档店铺门前路段时,发现许某丙的男朋友卢某某的桂A****3号丰田牌小型汽车停在该路段的停车位上,许某甲为迫使许某丙出来见面,便驾驶自己桂A****6号车辆连续三次撞击卢某某的桂A****3号车辆车头左侧,并在案发现场拍摄撞车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撞车辆桂A****3号小型汽车的修复价格为20305元人民币。案发后次日,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A****3号丰田牌小型汽车被撞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许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被撞车辆现场拍摄的视频一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岑培

检察官助理 许秀秀

2020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在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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