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甲认为“**项目工程”的一间污水池电控房新建在湛江市麻某某**镇**村池塘旁,影响其交通出入,遂雇佣许某乙开挖掘机将该电控房推倒毁坏。被损毁的电控房为一层水泥钢筋构造的平房,长3.4米,宽3.1米,高2.4米,面积为10.54平方米,于2019年12月6日搭建完成,房内无任何设备。经广东省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毁坏的污水池电控房进行价格认定,结论:标的物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陆仟捌佰伍拾壹元(¥68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德权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现押于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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