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1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案发前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焕昭,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于2019年8月份左右丢失了一只成年马犬,其朋友也丢失了一只小马犬。许某甲经常在附近寻找其丢失的马犬,后发现其朋友丢失的小马犬由被害人唐某某牵着,便将此事告知其朋友。后其朋友前往唐某某处要回了丢失的马犬,唐某某因此对许某甲怀恨在心。

2019年10月2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大围二路一早餐店门口吃早餐时,被害人唐某某经过时看到许某甲便大声辱骂,许某甲就站起来质问唐某某,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许某甲对唐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唐某某受伤。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许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右下颌颏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下颌部挫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于某某、许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美华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