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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江西省乐安县**镇**村**街**,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决定,当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2月26日15时许,因弟弟许某乙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温岭市城北街道南山闸村超发鞋厂车间内,由于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许某甲和许某乙一起与被害人周某某互相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许某甲用工作用的剪刀扎向被害人周某某的胸部,致周某某胸部受伤,心脏两处破裂。经鉴定,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潜逃,于2019年9月17日到温岭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许某甲已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谅解,并赔偿部分损失,得到被害人周某某谅解。

被告人许某甲对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 身份信息、调解协议书 谅解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申请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杨某某、詹某某、胡某某、任某某、龙某某、许某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温岭市公安局活体检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个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某某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仙法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册。

3.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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