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3时许,在灵璧县**镇**村**组刘某甲家门前,许某乙、路某某与刘某甲、晏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许某甲(系许某乙侄子)闻讯到场后,对刘某乙(系刘某甲儿子)拳打脚踢,致刘某乙右手第五掌骨颈完全性骨折。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许某甲与刘某乙等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乙对许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许某甲于2020年4月29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高楼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7.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解为见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村**组。
2.诉讼、证据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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