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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83号

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许元江,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马王庙远洋风景工地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元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限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因案件需要,于2020年4月1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许元江在贵阳市云岩区马王街远洋风景工地内,因其弟许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矛盾,手持铁锤砸伤被害人张某某右侧肩胛骨,致被害人右侧肩胛骨骨折。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所受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元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64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元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元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元江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大国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元江现被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宿舍,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限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因案件需要,于2020年4月1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马王街远洋风景工地内,因其弟许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矛盾,手持铁锤砸伤被害人张某某右侧肩胛骨,致被害人右侧肩胛骨骨折。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所受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64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大国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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