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9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儋州市**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许某庚、许某辛、许某壬、许某癸、李某某(十人均已被判决)及许某子(在逃)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溜冰场玩耍。因为许某己、许某乙先后触摸站在一旁的女子刘某胸部,遭刘某斥责后,许文鹏又打了刘某一巴掌。刘某叫来其父亲被害人刘某乙、被害人余某某及其舅舅邱某等人,双方发生争吵。随后,被害人余某某与许某丙发生冲突并打斗,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许某庚、许某辛、许某壬、许某癸、许某子、李某某等人遂冲上前帮忙殴打对方。其中,许某乙、许某庚等人持木棍殴打被害人刘某乙、余某某的头部,许某丙、许某丁、许某辛、许某壬持石头砖块,其他人则围着三名被害人拳打脚踢,致三名被害人倒地,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许某戊、许某己、许某庚、许某辛、许某壬、许某癸、许某子、李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4月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余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2019年12月23日,民警经过研判,在海南将被告人许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光盘3张、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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