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3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儋州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许某乙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儋州市**镇**路**街对面一处夜宵摊吃夜宵,许某乙因座位问题与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口角,陈某甲等人遂殴打许某乙。之后,被告人许某甲与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闻讯赶来,一同持棍、石头等追打许某乙,致许某乙头部、手臂等身体部位受伤。之后,许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乙左顶枕部头皮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许某甲在海口市美兰机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许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补充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与同伙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犯罪前科,伙同他人持凶器作案,且故意伤害他人头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