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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号码440881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农场****号,现住该址。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和许某乙(被告人许某甲的胞弟)为夫妻关系,但感情不和,李某甲和许某乙家人亦有家庭矛盾。2011年2月1日晚上,李某甲在外务工回到许意家中过年,随后和被告人许某甲的母亲李某乙发生口角,被告人许某甲从娘家喝酒回到家中,看见李某甲在吵闹,便一时气愤持菜刀追砍被害人李某甲,导致李某甲左手和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其润

                              检察官助理 陈小红

                              2020年9月29日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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