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88********,蒙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家中与继父蔡某某因量窗帘一事发生争执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蔡某某用菜刀将徐某甲左肩膀、左胳膊划伤,许某甲母亲许某乙拉架制止后,许某甲用脚踹了蔡某某左肋部,致使蔡某某的左侧肋骨多发骨折,经鉴定,蔡某某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两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诊断书、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谅解书、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许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许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许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萨仁高娃
检察官助理:包春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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