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街**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与许某丙在本区石崎安置小区1栋2梯楼下停车场因停车位的问题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后被周围群众劝开。站在一旁的被害人许某乙见状上前用拳头打了被告人许某甲的头部一下。随即,被告人许某甲便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许某乙的面部一下,致使被害人许某乙的面部0.35cm2皮肤挫伤、0.5cm长伤愈痕、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于2019年12月21日在本区石**小区**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许某甲与被害人许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许某乙医疗费等费用共人民币35800元,被害人许某乙对被告人许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
3.证人许某丙证言;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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