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许某甲在南安市**镇**村**号**楼其租房中,从网上向他人购买赌博网盘及机器人赌博软件,后申请QQ号在电脑上建立赌博QQ群,依托“**娱乐系统”赌博软件,接受“吞咽沧桑”、“勇哥”进行“幸运飞艇”赌博投注,从中获取抽水。经对被告人许某甲使用的用于下注的“**娱乐系统”赌博软件进行统计,被告人许某甲接受他人投注总的资金流水人民币78790元。
2019年12月10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号**楼大厅抓获被告人许某甲,并当场查扣用于开设赌场的黑色台式组装电脑一台、黑色IPHONE7PLUS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网站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傅某某、许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支付宝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秀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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