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甲以其哥哥许某乙、侄子许某丙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该案已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昌乐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正在审理中)判决过重为由,在明知北京市中南海及周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5月14日以及2019年6月3日,多次以走访的形式到上述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并训诫一次、被昌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两次,其行为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正常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卿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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