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53********,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本溪县”)观音阁政府路。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0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为本溪县**村**矿采矿权转让等事项中,获得时任本溪县**村**孙某某的帮助,以及事后表示感谢,于2012年末至2019年间,在本溪县香磨村桥头等地,先后三次给予孙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相互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村长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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