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3********,汉族,半文盲,农民,住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2月29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甲在苍南县藻溪镇平水村白漈脚土名为“九亩垟”溪沟边农田里,为了种植西瓜而焚烧田中的荒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至2008年3月2日9时30分被扑灭。经鉴定,该起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18.46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2.72公顷。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许某甲到苍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案发后,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黄某甲、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4. 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测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过失引发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超过十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文军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许某甲(1395877****)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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